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草案指出网约车属于出租车范畴,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经营者),是指经许可在特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司机泄露乘客个人信息,或者网约车平台及乘客违法使用司机个人信息的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指出,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深圳特区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同样适用于该草案。草案对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对泄露信息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草案内容,经营者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或者经营者及乘客违法使用驾驶员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此外,网约车经营者如果未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姓名、照片、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等,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提到,网约车巡游揽客的,或者使用巡游车通道、候客站等巡游车营运设施的,对驾驶员处五千元罚款。
此前,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于2016年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护乘客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各地也曾对网约车信息安全作出相关规定。2017年,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依据违章行为单次记20分;贵阳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于2017年印发的《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各主体责任进行划分,保障乘客隐私安全。
以上就是关于网约车平台若违法使用泄露司机乘客信息将罚款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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