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依据。
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比例、保险待遇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养老用地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对《省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收费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变通。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解释,深圳现有养老服务政策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刚性不足,统筹规划力度偏弱,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养老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此,《决定》结合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由本决定以及市政府实施方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
深圳市人大解释,《条例》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比例、保险待遇。
《条例》参照其他试点城市的做法,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深圳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
《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深圳市人大解释,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同时,还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照护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可享受相应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为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实施,《条例》还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自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针对深圳土地资源紧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改变用地主体的手续等。
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
《条例》还规定,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的失能等级、服务类型和照护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等的依据。
《条例》借助社区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服务。明确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以及特困老年人家庭生活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八成以上
《条例》明确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规定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条例》结合深圳实际,对《省条例》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变通,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设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等行为,分别提高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养老设施用地和养老设施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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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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