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深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痛点和难点为导向,进一步理顺营商环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结构更加科学,内容更加具体。
《条例》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明确深圳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同时,根据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规定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精神,《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以及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根据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授权,《条例》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重整费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推行简易注销程序、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建立市场主体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注销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条例》探索建立涉企政策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避免部门间政策矛盾冲突,增强政策实施效果。要求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调整的应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实行优惠政策集成服务模式,编制优惠政策清单,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告知。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问题,设计一系列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便捷获取生产要素,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及用工成本,营造优质便企的生产经营环境。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条例》规定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允许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经协商实施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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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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