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公民需要进行可支配收入认定,那么什么是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可支配收入?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第四条,所称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
(一)受雇于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等工资性收入;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的经营净收入;
(三)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
(四)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社会救助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家庭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减去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后的转移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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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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