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提高侵权成本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针对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维权路上的“拦路虎”,提供了针对性的破解之道。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去年3月1日起实施,是全国首部涵盖知识产权全类别、以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法规。然而,受限于立法权限的问题,未能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内容作出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此次修法在更大范围内寻求突破和创新提供了保障。
《条例修正案(草案)》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一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由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依序确定,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二是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三是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确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加大故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问题:维权周期长
举措:可对外观设计等案件实体集中快速审理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周期长的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多方面的针对措施。比如,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明确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同时,充实完善行政禁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增加了行政禁令的救济途径,涉嫌侵权人对禁令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行政禁令中,也须配合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措施。
问题:侵权举证难
举措:强化证据披露义务实行律师调整制度
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获利的证据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难自己取得,侵权举证难怎么破?《条例修正案(草案)》一方面明确了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动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本。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对象应予以配合。
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现行《条例》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制度,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回避、保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度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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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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