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认租家庭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数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属于非共同申请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具体见相关名单及排位。
(二)已参加深圳市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选房并选定住房,以及已签订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且该协议书仍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不纳入选房名单。
(三)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合格认租家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排序到位,有对应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
上述行为达到3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重新提出轮候申请。
(四)认租家庭已选定住房但未在当天签约结束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其所选住房纳入次日待选房源。
建筑面积为35㎡左右的单身公寓户型住房全部被选定之日,如有选定单身公寓户型住房的家庭未在当天签约结束前签订租赁合同,该住房由排在最后一个选定单身公寓户型住房家庭之后的一人及二人认租家庭按照选房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五)选房过程中,每天将通过网络公布当天选房结果及剩余房源信息。如需查阅,可于每日22:00时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看。
路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选房结果公示
(六)本次配租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将收回另行分配。
(七)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次认租受理截止后至签订租赁合同前,认租家庭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状况、抚恤定补优抚及残疾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申报;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配租资格,已选定住房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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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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