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有关人士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该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该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公用设施项目应当避开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项目建设单位需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办法中提到的交通公用设施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交通枢纽、港口码头等交通公用设施(不含城市轨道、铁路、机场)。其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交通公用设施沿线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建筑隔声、建设声屏障,视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治理措施。
其中,交通公用设施的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具体分工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快速路、跨区主干道、市布局的交通枢纽造成的噪声污染治理工程;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造成的噪声污染治理工程。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公用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治理工程,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实施。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由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优先采用隔声窗,围合式建筑等降噪措施,建设单位经充分论证不得不在道路范围内实施的,应当设计工程方案并经评审后,征求产权单位意见,经协商同意后实施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验收报告应当抄送交通部门。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主体工程不能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
此外,针对市民最为关心的住房噪音污染问题。办法中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未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经营者限期改正,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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