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深圳推出的住房公积金将覆盖户籍和非户籍人群。
近来,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热度不减,很多市民致电本报询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公积金用途等问题。深圳商报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是否为非户籍员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9月底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未对缴存主体户籍做硬性规定。11月5日,市长许勤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等事项。这标志着,今年12月,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正式运作。详情,请见办事易频道文章:《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12月开始施行》
“此次深圳推出的住房公积金将覆盖户籍和非户籍人群,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职工可以举报,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缴存比例以什么为标准?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温馨提示:
《办法》第十八条(缴存比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这意味着,每月公积金缴纳最低将达到个人上年度月工资水平的10%,最高不超过40%。鉴于2009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894元,则公积金缴费基数为:1100~~19470 之间。
该《办法》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监督等方面意见493条,主要集中在缴存主体、缴存比例等方面。主管部门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调整,目前已上报市政府,修改后的《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个人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与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便提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职工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此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之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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