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单位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办事说明
读者钟先生来电咨询:继承房产是我和我哥两个名字各占50%,现我哥要把他的那部分过户给我,改为我一个名,需如何办理?要交什么费用?
市规划国土委工作人员:市场商品房方可转让。房地产权利人改变的,需办理三级转移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买卖”或“赠与”方式进行。
“买卖”需缴纳的税费如下: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登记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收取;申请人为单位的,按每证80元收取)、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商品房住宅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6元/平方米收取)、《房地产证》贴花(按5元/本收取)。
“赠与”需缴纳的税费如下:A契税;B营业税: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免征营业税(提交税务部门免税证明后免征);C印花税;D登记费:申请人为个人的,按50元/本收取;E《房地产证》贴花:按5元/本收取(注:受赠人将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再次转让的,从2009年6月1日起,暂按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个税所得额,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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