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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

[作者:sulong]
2020-08-19 13:57

四、资金使用

(一)凡符合本文申领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三)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五、不予核发情形

为确保核发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杜绝乱开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口子、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买卖、重复申领补贴等行为,保证基金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经错发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参保地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均在市外的。

(二)参保地在市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机构在市内的。

(三)本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申领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

(四)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国家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范围内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是提升参保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认真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核发质量。市高训中心要建立与市社保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核实参保时间、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重复申领骗取补贴;要制订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要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市高训中心要编印通俗易懂的业务经办材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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