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对于一座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各地对于人才的争夺也是制定了众多政策,7月23日,据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获悉,《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出台实施。
据悉,前海是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和深港人才特区,为给前海开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深圳专门为前海人才集聚制定了激励机制。根据实施细则中提出,“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前海管理局每年将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奖励对象包括“一般支持对象”和“其他支持对象”。
人才引导资金一般按年度统一提出申请,该局称,如上一年度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且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或不在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将不能申请。而申请时已从原单位离职但仍在前海合作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单位工作的,可由新单位申报、代为提出申请。如果新单位拒绝或无意提出申请的,也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不过,该局强调,同一年度,如果同时符合实施细则及《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圳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圳前海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关补贴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哪类人才可申请奖励
1、一般支持对象:在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实际运营的“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纳税不低于5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或者在前海合作区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或港资相对控股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30万元的法人或特殊非法人机构”中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如在不同企业则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但出现中断情况的,不能合并计算)。
2、其他支持对象: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个人:一、由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实施上市公司长期性人才薪酬激励计划且上一年度在前海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控股子公司、港资全资企业、上市企业及一级控股子公司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二、前海合作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在前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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