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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发放高温津贴 违者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

[作者:qingrui]
2017-06-09 08:58

   深圳最近天气持续高走,太阳在空中高高挂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深圳用人单位需发放高温津贴,违者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

  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和《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从6月起,深圳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违规单位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根据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公司需发放高温津贴 违者将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或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或者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均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此外,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或者清凉饮料的,劳动者可拨打电话12333举报投诉,也可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同样,未按规定提供清凉饮料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市人社局表示,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推荐阅读:深圳高温津贴本月起发放 每人每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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