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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男子状告前女友索彩礼 终要回10.7万元

[作者:qingrui]
2017-02-17 08:59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结婚之后想要离婚在如今也不少,男方应不应该要回彩礼呢?下面这对夫妇因为彩礼问题,告上了法庭,最终男方要回彩礼,却比他提出的数目低。

  结婚不成,男子状告前女友索彩礼

  男子成轩(化名)诉称,大约在2013年,他和阿兰(化名)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两年多后,他们准备组建家庭。得知两人准备结婚,成轩的家人也按照老家的习俗,付给阿兰13万元彩礼。

  都是彩礼惹的祸!成轩称,婚礼前两人因彩礼的使用等问题争吵不休,矛盾不断激化,导致感情破裂,最终没有结成婚。

  婚结不成,钱得拿回来。成轩称,之后他多次找阿兰及其父母想索回自己支付的彩礼,但对方不是说钱已经花了,就是说没钱,一直拒绝归还。

  双方从2015年闹到2016年,争执不下。成轩一纸诉状到法院起诉阿兰,请求法院判令阿兰向其返还用作结婚的礼金13万元。

结婚不成男子状告前女友索彩礼 终要回10.7万元

  各说各有理,法院来查账

  案件开庭时,阿兰称她和父母从未向成轩索要过结婚礼金,更谈不上因彩礼发生过纠纷之说,倒是从恋爱到谈婚论嫁的三年多里,成轩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她借款,她以现金的方式前前后后借给成轩共计13万元之多。到了2015年前后,成轩陆续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还钱给她。因此,自己收到的钱不是彩礼,而是成轩归还的借款。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么办?法院来查账了!

  南山区法院调取了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成轩和阿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一直有款项往来,期间成轩一共向阿兰账户转账14.8万元,阿兰则向成轩账户转账2.91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成轩在2015年6月4日这天,集中向阿兰银行账户分七次共转账了10.7万元。

  另一个引起法官关注的,是在此期间成轩的父亲从老家的银行存入9.9万元到成轩的银行账户,成轩的弟弟也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到成轩的账户。

  法院认定10.7万“彩礼” 女方应退还

  南山区法院据此认为,成轩在2015年6月4日集中向阿兰银行账户分七次共转账10.7万元,这笔款项相对成轩收入情况而言,属于较大数额的款项。结合成轩向阿兰账户转账该笔款项前后,成轩父亲及其他亲属曾向成轩汇款较大金额的事实,应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符合彩礼聘金的特性。

  法官在判决中解释说,这起案件的判决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阿兰收到的相关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近日,南山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阿兰应当返还成轩聘金10.7万元。

  其他“彩礼”事件1:结婚未登记闹分居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

  2013年9月,经人介绍,家住永登县的童某与娜娜相识,同年举行了订婚仪式,童某向娜娜家送去彩礼48000元及价值11600元的“四金”。之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2014年7月3日,娜娜离家出走。童某在得知其回到娘家后,便去找她回家与自己继续共同生活。遭到娜娜拒绝后,童某遂将娜娜连同其父母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返还所有彩礼。

  2015年3月19日,永登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童某与娜娜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后感情一般,后又分居生活,故童某因索要彩礼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同居期间娜娜曾有身孕,且童某酒后有殴打娜娜的现象,存有一定过错,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23500元,返还价值6000元的“四金”饰品;男方返还女方的陪嫁财产。

  其他“彩礼”事件2:结婚未登记闹分居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感情不和诉离婚 丈夫索彩礼被驳回

  女子张某与男子李某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李某某曾给予女方彩礼钱2万元。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最终诉至江苏省分宜县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某某要求其返还结婚时送给女方家的彩礼。

  法院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对于被告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遂依法驳回了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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