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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月1日起可以请带薪“姨妈假”

[作者:qingrui]
2017-01-23 09:15

   广东省将于今年 2 月正式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办法》对月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一系列女性特殊时期,作出详细规定保护,还有更年期、性骚扰等保护措施。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一、月经期应安排适当休息

深圳2月1日起可以请带薪“姨妈假”

  《办法》提出,从事连续 4 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二、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可休息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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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经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 1 小时工间休息,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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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假方面,《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 30 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四、企业应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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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五、更年期女职工企业减轻其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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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每 1 至 2 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六、用人单位应及时处理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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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对职场"性骚扰"作出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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