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为女方再增30天产假,同时,超生会被处分,来看看下面详细的信息:
为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并起草了修订稿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8月15日,电子邮件为:wangl@fzb.sz.gov.cn
据悉,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夫妻双方户籍在不同省份的,将明确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再生育子女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明确细化超生情形、处罚情形等焦点问题。
同时,深圳将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内任何一个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探索并开创全市“一城通办”的新服务,将极大方便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夫妻。
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条例》规定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省条例》减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奖励假,总数减少了20天。
据悉,为保证合法生育的育龄妇女,享受的产假和全面两孩新政前大体相当,参考其他省市的产假规定,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超生会被处分
《省条例》对超生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在《省条例》对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处理的原则上,以《条例》相关规定为基础,吸收基层计生部门日常工作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公平原则,《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细化明确了按超生处理的具体情形。比如,与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等都按超生处理。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超生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处分。隐瞒超生事实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2021-07-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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