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也可以个人申请,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首先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以上第(二)、(三)种情况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申领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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