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办事单位: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住院医疗保险偿付标准
连续参保时间 | 基本医疗保险 | 连续参保时间 |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
不满半年 | 年平工资×0.5 | 不满1年 | 5万元 |
满半年不满1年 | 年平工资×1 | 满1年不满2年 | 10万元 |
满1年不满2年 | 年平工资×2 | 满2年不满3年 | 15万元 |
满2年不满3年 | 年平工资×3 | 满3年不满6年 | 20万元 |
满3年以上 | 年平工资×4 | 满6年以上 | 不限额 |
查查吧温馨提示:
1、生育医疗保险待遇限于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月平均工资的300%缴交, 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月平均工资的60%缴交。
3、“月(年)平工资”是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年)平均工资(2010年7月,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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