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在此执行期间,如我市颁布实施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的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我市上年度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
2011年我市共发放失业保险金65306人次,金额达5970万元。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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