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给工伤保险登记证。
2、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工伤保险登记申请表,工商保险登记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为: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缴费单位应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若缴费单位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5、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保管、使用工伤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工伤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卖、转让、涂改、买卖或损毁。遗失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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