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
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不满足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月缴存额的40%,用于支付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明确职工需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调整。职工无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材料,由深圳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通过的即可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住房,且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业务。
零余额账户符合相关条件的或将被销户
部分离深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长期处于不再缴存和使用状态,新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2年,近2年内未发生过缴存、提取的行为,且账户余额为零,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账户进行销户。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对账户销户前,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销户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期6个月。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职工公积金账户仍然维持原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
此外,违规提取公积金将限制使用自助服务渠道。对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公积金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进行渠道使用限制,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将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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