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深圳市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药店等六类监管对象开展信用评价,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将视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印发了《深圳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等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将视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办法》将根据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的特点开展分级分类评价。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将根据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性质、类型和程度,评价得到其分值,根据评价分值确定信用等级。针对用人单位、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将评价为信用较差。
《办法》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事前要求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承诺严格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信用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事中采集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信息,采集的信息、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归集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事后将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深圳信用网、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开,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信用等级优秀的,适当减少检查稽核频次。信用等级较差的,将予以约谈,全面监控其医保服务行为,增加检查稽核频次。定点医药机构下属机构信用等级有一家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该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评为信用优秀。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因违规被中止、暂停、解除服务协议的,视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此行为进行评价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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