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今年8月1日实施,《条例》要求:公共住房和商品房都须配置无障碍住房。
深圳是最早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城市之一。200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此次立法,从“无障碍环境”到“无障碍城市”,将无障碍融入整个城市发展的各方面,立法的保障范围从残疾人扩大到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多角度、多层次地体现人文关怀。
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划是先导,标准是基石。《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具有深圳特色的无障碍地方标准。在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有需要者的意见。
《条例》为打造更便捷的无障碍居住、出行和信息交流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无障碍居住方面,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并优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经费补助申请。
在无障碍出行方面,要求交通枢纽、地铁站点、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须配建无障碍电梯。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等。同时明确残疾人可以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
在信息无障碍方面,要求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每天至少安排一次手语新闻播报。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政务信息应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公共图书馆,供有需要的人阅读。鼓励开发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
《条例》拓宽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规定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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