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病床搬到家中,请医护人员上门服务”。随着市民需求不断增长,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开”和规范家庭病床的管理,降低承办机构的“门槛”,所有社康中心及其举办医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经过深圳市政府的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2021年2月7日,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医保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服务对象扩大到13类,比如瘫痪的老人、需要临终关怀的晚期肿瘤患者、需要卧床保胎的孕妇、需要持续照料的早产儿;与此同时,降低了承办机构的“门槛”,所有社康中心及其举办医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新《办法》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家住深圳市福田区华航社区的黄伯(化名)是一名不幸的“渐冻人”,今年50多岁,过去十几年都卧床在家,由于全身肌肉持续萎缩,如今已经发展到要靠呼吸机维持日常呼吸,身上插着气管插管、胃管,这些管子需要定期的维护、消毒,黄伯的肌肉也需要频繁的理疗。很长一段时间里,家人都只能把他送到医院或者社康中心去反复“折腾”。
因为他家附近的中航社康中心,并不具备开设家庭病床的“资格”。2012年出台的原“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家庭病床服务的承办机构必须是“下辖 8 家及以上社康中心”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管中心”,由其负责组织、管理下属“社康中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这无疑将很多“连锁”规模不大的社康中心,尤其是一些甚至只有一家“门店”的社会办社康中心挡在了门外。
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苑社康中心主任陈海飞表示,该中心日常为华航、田面两个社区的居民服务,涵盖了五六万人,“每年都有十几号人都希望我们上门建立家庭病床,但我们没有办法。”
为了增加家庭病床服务的“供给”,修订后的《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删掉了这一“门槛”,规定所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都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新《办法》出来后,陈海飞打算开设四五十张家庭病床,患有“渐冻症”的黄伯将不用出门“折腾”了。
想在深圳申请建立家庭病床,患者首先必须满意一个基本条件: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或者护理服务。
而且必须属于以下13类情形之一:
1.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
2.压疮、造口、失禁患者;
3.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反复感染患者;
4.糖尿病足患者;
5.恶性肿瘤晚期患者;
6.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要卧床治疗患者;
7.孕期妇女;
8.精神或者运动存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
9.需要安宁疗护的患者;
10.残疾、外伤术后或者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患者;
11.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肾脏病3期、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患者等长期卧床需要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12.日间手术出院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患者;
13.国家、广东省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家中“住院”,在很大程度上也减轻了患者的费用负担。
家庭病床服务只在建床时收取100元建床费,不需计算每日床位费,每次上门服务收取77元巡诊费,其余服务项目“发生多少算多少”,按承办机构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值得关注的是,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将被纳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此外,患有门诊特定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病种)的参保人,在家庭病床结算期间,能同时享受门诊特病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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