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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

[作者:sulong]
2020-10-30 09:22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法院是这样判的!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

订婚送彩礼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是世代相传的习俗。近年来,因是否退还彩礼发生争执的案件屡见报端。日前,坪山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承办法官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

2017年9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相识并确立正式恋爱关系,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恋爱期间,杨某为梁某购买了衣服、手提包、化妆品等礼物共计7000元,并按照梁某的要求给付结婚彩礼定金40000元。2018年10月,双方正式分手。杨某要求梁某返还彩礼定金及财物,梁某则认为杨某给付的彩礼定金、财物属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返还。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和恋爱花销被拒(图源摄图网)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基于婚约,按照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钱财是在相信被告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其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已分手,原告赠与被告钱财的条件已不成立,故被告梁某应该返还原告杨某所给付的彩礼定金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衣服、包包、化妆品等,是维持和增进双方恋爱关系的必要消费,分手时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40000元。被告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大家都知道,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就是我们现在俗称的彩礼。当双方交往后确定不能缔结婚姻时,对于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钱物是否应当返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言下之意是应当返还。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及比例,既要尊重社会的风俗习惯,又要有利于道德的的净化和教化,倡导诚实信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主张2017年9月与被告相识时,已经34岁,属于大龄青年,急于成家,渴望结婚,在与被告经过恋爱了解同居后,有缔结婚姻的强烈意愿。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彩礼,系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后,双方最终分手,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原告有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而恋爱期间的衣服、包包、化妆品等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故,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坪山法院法官提醒即将步入婚姻的男女,婚恋不易,且行且珍惜。两姓缔结秦晋之好,彩礼其实只是一种代表祝福的符号,双方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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