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9月份为执法警示期,10月至11月,深圳生活垃圾分类迈入集中执法阶段,将对不开展垃圾分类等行为正式开罚。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呼吁广大市民、物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认真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共创美丽深圳。
根据《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罚款;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处理生活垃圾并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即活动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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