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续深圳排污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在网上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下面是深圳排污许可证申请延续指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四)现有企业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五)承诺书。
属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1.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2.审查
时限:6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和审批2个工作日)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出具审核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此环节非必须,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排污许可正本和副本。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办结。
4.制证
时限:以实际时间为准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办结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5.送达
时限: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申请人领取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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