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四)申请排污许可证自查报告;
(五)承诺书。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1.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2.审查
时限:7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出具审核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3.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内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在八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此环节非必须,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办结。
4.制证
时限:以实际制证时间为准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核发环保部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排污许可正本和副本,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5.送达
时限: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申请人领取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咨询电话:0755-86544397
盐田区服务点
深圳市盐田区香径南街盐田区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55-25221303
宝安区服务点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55-85908590
龙岗区服务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1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51号窗口;
咨询电话:0755-28949271
光明区服务点
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24号环保顾问窗口;
咨询电话:0755-88211320
坪山区服务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55-28477000、0755-85208566
龙华区服务点
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A座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咨询窗口;
咨询电话:0755-23332000,0755-21016496
大鹏新区服务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755-28333100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左右
办理费用
不收费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指南的详细信息,希望您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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