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禁止在 1 类区建设产生有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
4a 类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以及公路客运站、公交总站、机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4b 类包括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铁路综合交通枢纽、铁路场站和配套设施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根据国家标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 时至 22 时)环境噪声限值为 55 分贝,夜间(22 时至次日 6 时)环境噪声限值为 45 分贝;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60 分贝,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50 分贝;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65 分贝,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55 分贝;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70 分贝,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55 分贝;4b 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70 分贝,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 60 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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