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市各零售药店必须继续严格执行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购买感冒退热药须实名到店。
零售药店对进店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3℃的,做好登记,主动引导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并立即登录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页面(https://qy.gdfda.gov.cn/),通过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同时采取电话或网络等方式通知对口“三人小组”。
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必须纸质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对代购药品的,还必须询问并记录用药者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对购药者提供的手机号码要现场拨打确认。
感冒退热类药品品种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所列治疗药物、方剂。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表述内容中含有“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感冒”“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等用语的。
零售药店必须登录系统上报纸质登记的购药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销售完毕后,还必须按照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并配合“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
零售药店通过网络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零售药店接到网络订单后,必须核对购药者是否完整填写用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购药人员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退回网络订单,告知购药者补充有关信息。
体温信息登记超过37.3℃的,应立即登录系统上报疫情线索信息,同时电话通知购药者所登记的地址对口“三人小组”,并配合“三人小组”做好跟踪处置。
零售药店须完成网络购药信息核对并登录系统完成网络购药信息登记上报后,方可通知购药者到店取药。
零售药店在执行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购药者,要充分做好沟通解释,避免发生争执。
防疫工作重如泰山
希望各位小伙伴们予以支持理解
主动配合零售药店
做好相关疫情联防联控措施
在网络上购买也要到门店领取
如果有发热症状
应及时到深圳发热门诊就医
不要自行购买服用感冒退热药品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最新规定:购买感冒退热药须实名到店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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