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7部门近期联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细则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则的施行,将加速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迈入市场化发展进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车主处理报废汽车也将更加便利。
该实施细则明确,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值得一提的是,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同时,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也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细则还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针对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则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
该实施细则提出,回收拆解企业首先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相关系统。
其中,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此外,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等。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将撤销其资质。
企业停止报废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被撤销、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将被禁止在三年内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回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商务部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机动车回收数量为229.5万辆,同比增长15.3%,其中汽车195.1万辆,同比增长16.8%。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报废车分会秘书长张莹表示,新规的施行,在政策引导与市场淘汰补贴的双重利好下,我国报废机动车数量有望实现稳步增长。
以上就是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月起施行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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