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7类列入诉讼范围。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7月31日。
自深圳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城市以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人提起数额达88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
通过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深圳共督促治理被污染的河流4条,保护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亩,督促进行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深圳构建城市绿色发展新格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均可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专门列举七类主要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
立法调研中发现,因提起诉讼经验不足、组织结构松散、专业人才短缺、诉讼成本过高、行政部门不配合等多方面原因,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诸多困难。为此,《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多方面支持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检察院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参与听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支持起诉。
《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可以实行环保禁令,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指令或者逃避监管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的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排污、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侵权行为,并可以责令侵权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这7类污染被列入诉讼范围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1-07-20 09:34
2021-07-20 09:18
2021-07-20 09:13
2021-07-20 08:55
2021-07-20 08:41
2021-07-20 08:35
2021-07-19 15:36
2021-07-19 09:27
2021-07-19 09:21
2021-07-19 09:09
2021-07-19 09:02
2021-07-19 08:51
2021-07-19 08:34
2021-07-16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