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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9月1日施行(5)

[作者:sulong]
2020-07-06 09:58

  第七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配备相应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处理生活垃圾并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安装计量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向市、区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零售经营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业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汤匙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三款涉及提供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或者奖励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并按照所骗取资金金额五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用化学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的药品药具及其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二)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餐厨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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