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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案例(2)

[作者:sulong2]
2020-05-19 09:40

  案例三: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案

  陈某铸是中山市某礼服有限公司创始人,在定制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经陈某铸许可,印制了陈某铸的名片,标示陈某铸为“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人小裁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技术总监”,并印制了类似内容的宣传册,用于当事人及其加盟商作相关商业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四: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和商业贿赂案

  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在权利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已是知名企业且“长飞”文字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将“长飞”作为当事人企业字号使用。2018年4月11日,因权利人投诉,当事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限15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但当事人并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而是继续以“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名义经营。另查明,当事人在向深圳市某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为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该公司采购经理吴某平回扣共计16620元。

  案例五: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横琴国贸大厦”项目由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销售,商品房性质为办公。当事人在销售该项目过程中,通过纸质宣传资料、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购房客户宣传“离横琴口岸最近的首个增值型酒店式公寓”、“商住两用,产品灵活多变”等内容。在“房天下”网站开设专属网页并发布宣传视频称“横琴国贸大厦”项目为商住两用的酒店式公寓等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六: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素瑕兰黛卡莉遮瑕膏和素瑕柔润自然遮瑕膏。同时,当事人为提高拼多多平台“素瑕官方旗舰店”的销量,采用刷单形式,虚假提高该网店销售数据及好评率。截至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共刷单1927单。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化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生产材料,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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