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那么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是什么
2019年度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申报时间为2020年3月1月至6月30日。
相信很多人在收到单位(公司)HR或行政部门发送的通知时,整个人的状态是懵的。也许还有朋友圈说,“快去填报个人所得税APP,动动手就可以退税几百上千元”时,又按耐不住激动的心情。
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光是这几个分项要弄清楚就有点头大,再加上还要年度汇算,真的很想喊一句“臣妾真的不会算啊!”
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综合所得”?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九个科目的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超出这九个科目的个人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譬如,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临时性困难补助、工会给员工发放的实物或现金,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的个税立法趁势是从分项税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所以新个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科目中的前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 在这里跟大家特别强调一点: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有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纳税。对于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可能选择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纳税会比较优惠;对于收入相对没那么高的纳税人来说,可能选择与“综合所得”合并申报纳税更优惠。这个需要纳税人进行一个测算。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将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合并汇算清缴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直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之前。
居民个人,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应就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是什么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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