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可食用的动物范围?
答:《条例》在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基础上,第三条同时规定可以食用的陆生动物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规定可食用动物范围是对禁止食用动物范围的必要补充。自然界野生动物有150多万种,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大原则下,无法通过一一列举制定“禁止食用动物目录”。对此,全国人大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可食用陆生动物应当在“目录”所列的家禽家畜范围内,“目录”以外的陆生动物不得食用,《条例》列出可食用动物的范围,与全国人大作出的《决定》要求是吻合的。
第二,国家现行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出了20种动物,即:猪、鸡、鸭、鹅、特禽、黄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梅花鹿、马鹿、水貂、貉、蜂。《条例》在“目录”的范围内,列出了10种深圳市场上主要销售、市民普遍食用的家禽家畜,一方面,便于市民更加直观、清楚地知道哪些动物可以食用,不需要专门去查询“目录”,另一方面,也起着引导和导向的作用。“目录”中马、骆驼、梅花鹿、马鹿、水貂、貉、蜂等动物主要是药用或其他经济用途,目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制定、调整相关目录和配套规定,所以《条例》在列出10种动物后,采用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可食用陆生动物范围还包括“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将来如果国家相关目录作出修改,深圳的可食用动物范围也将随之相应调整。
问:《条例》规定推行冷链配送、禁止私宰和畜禽活体交易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深圳多年来依照《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产品供应模式,实施家畜定点屠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随着冷链物流技术的提升和冷链溯源的逐步成熟,深圳有条件在全国率先将冷链配送和集中屠宰模式扩大到所有家禽家畜。
《条例》明确规定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禁止私宰家禽家畜及相关行为、禁止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既有利于提升动物食品检验检疫和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动物食品质量安全,又有利于减少人类与动物的不适当接触,避免人兽共患的疫病向人类传播扩散,同时也防止野生动物通过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端上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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