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供电部门资金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审计报告应抄送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代缴对象或供电部门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资金审计资格,并依法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管理各环节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咨询电话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咨询电话:88101995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5598
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26832222
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26832222
深圳电价
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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