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因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其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此外,猫狗等宠物,以及用于科研实施的动物纳入禁食范围。
但是,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被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不在禁食之列。
食用野生动物按每人1000元起罚
制定针对性更强、处罚力度更严的法规,是治理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交易行为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征求意见稿》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通作用,提高了食用、生产经营保护类野生动物的处罚幅度,同时,针对食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等上位法未规定的行为,也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
食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食用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不仅不能食用,也不能买卖和饲养。生产经营非保护类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款金额更高。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形成惩戒合力,确保达到良好的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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