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放宽政企资金兑付时限要求
(九)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经济发展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抓紧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申报,予以优先兑付。
(十)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企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达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十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欠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六、降低企业违约风险
(十二)鼓励辖区企业友好协商解决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的合同事项,携手共渡难关。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企业,区政府指导企业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积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十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七、优化对企业政务服务
(十四)通过政务服务网站、“i深圳”等平台支持企业采取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便捷办理政务服务,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拓宽“秒批”服务范围,推动更多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八、设立防疫专项荣誉表彰
(十五)对在疫情防护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金融机构、园区运营方以及个人等各类优秀主体进行专项表彰,在政府项目合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本措施所指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区政府防疫工作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企业复工后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园区内出现两例以上员工确诊新冠肺炎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
对中央、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光明区全面贯彻落实。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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