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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十五条措施”推进建筑工程复工(2)

[作者:sulong]
2020-02-23 14:24

      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

      为帮助工程项目顺利度过恢复期,《通知》明确应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因防疫致建设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防疫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复工后,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明确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项目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出台工作指引,研究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相应费率。

      优化审批、招投标程序。推行合并验收,发现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督促整改,减少验收次数;健全“不见面”审批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

      同时,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对疫情防控保障到位且成效显著的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的企业,采取在项目履约评价中适当加分,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适当提高等级等奖励措施;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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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十五条措施”推进建筑工程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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