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2019年04月23日讯:今后,深圳市用人单位在新招录人员时,或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职业准入的规定,核查新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与信用记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4月23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建立违法犯罪与信用信息核查机制
我市现行综治条例是1994年制定通过的,迄今已20余年。针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系列全新的规定。
比如,为预防诸如网约车司机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发生,《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和完善违法犯罪与信用信息核查机制,用人单位在核查新录用人员的违法犯罪与信用记录时,公安机关、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予以提供。曾侵犯未成年人且构成犯罪的人员,不得从事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
金融电信违法犯罪是重点防控领域之一。《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应当落实实名制,建立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在为新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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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否应申报出租信息争议大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地区网格管理机构申报出租信息,包括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出租屋的地址、面积、期限等。据介绍,作出此项规定旨在更全面掌握租住人口信息,并督促出租人履行出租房治安、消防等综治责任。
不过,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就引发巨大争议。房东担心申报后可能带来的征税,而租客害怕由此引发的涨租。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要求出租人申报出租信息,等于变相恢复了早在2015年就废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这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不相符合,建议删除该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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