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公众征求意见。据《规定(草案)》,深圳将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推动垃圾减量分类。一起来看看。
《规定(草案)》在第八条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活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鼓励和引导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表扬或奖励,对违规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
根据《规定(草案)》,住宅区垃圾收集容器数量须集中摆放,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同时对如何扔垃圾作出了规范。其中,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厨余垃圾的,在投放时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前应当进行渣水分离处理,并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果蔬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与现行分类办法相比,增设了“易腐垃圾”分类类别,并将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等一起归入该易腐垃圾中。《规定(草案)》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作出统一规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年花年桔等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采用蓝色标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标识;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标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标识。
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罚款,对单位处5000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罚款,对单位处10000罚款。
规定(草案)》中还提到,被罚款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或者宣传服务活动抵扣罚款,但参加培训或者宣传服务必须是由本人完成,由他人代替完成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恢复原处罚,并将该不诚信行为告知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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