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9月26日消息,广东省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18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在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一起来看看。
据了解,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本人死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另一类是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经调整后,预计全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
此次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除了每人每月105元的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3.3%的定比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再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
逾70岁的人员再享受倾斜加发额: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分别加发50元、100元,全年共计分别加发600元、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对年满80周岁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加发50元,按月发放,并纳入今后年度调整基数。
今年调整“托底线”从上年的2486元/月提高至2732元/月。即: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上述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发放。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2732元的,也调整至2732元标准发放。
此外,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以上就是广东省工伤伤残津贴上涨约6.5%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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