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力度很大,那么,修正案(草案)到底有哪些亮点?有哪些内容不变,又有哪些内容改变了?快来看看~
二次审议有什么变化?
①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②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
免征额定在5000元
草案二审稿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考虑到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草案二审稿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草案一审稿第五条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中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出上述修改。
工薪阶层有望10月按新起征点缴税
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提出:“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决定草案同时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那么修改后的新个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
这相当于,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红利”。
对于此次个税法二审,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新改动的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项该怎么确定。
我国目前对赡养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是这样的: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赡养费的给付分六个方面: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此次决定草案明确,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所以具体操作,还得待新税法确定。
对于此次个税法二审的变动,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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