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有哪些变化?会给你带来哪些影响呢?一起来看看吧。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粤发改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12月29日,深圳市发改委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出台了 最新的收费政策,全市范围内具有经营服务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均按规定执行。
根据该通知,深圳市停车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 和市场调节价。
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共公益性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
1、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共公益性的停车设施,具体如机场、码头、车站、口岸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音乐厅、书城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实行政府定价的范围停车收费政府定价遵循差别化原则。政府制定和调整停车收费时,需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实行差别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单位:元/辆)
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2)工业区、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5元/天,大车10元/天,室内:小车10元/天,大车:20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7、“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一、一类地区包括:
罗湖商业片区: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以北、红岭南路(延伸至深港边境线)、红岭中路以东、笋岗东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水贝片区:翠竹路以西、田贝一路、笋岗东路以北、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布心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八卦岭片区:红岭北路以西、笋岗东路以北、上步北路以东、泥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上步、白沙岭片区:上步中路以西、深南中路以北、华富路以东、笋岗西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福田南、滨河片区:红岭南路以西、深港边境线、滨河大道以北、福田路、福田河以东、深南大道、深南中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福华新村片区:皇岗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中心区:彩田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围合的区域;
彩电工业区:皇岗路以西、笋岗西路以北、彩田路以东、北环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车公庙:泰然一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山中心区:后海滨路以西、创业路以北、南海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南头北片区:南海大道以西、桃园路以北、港湾大道以东、深南大道以南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原特区内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三类地区:原特区外所有地区。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包括除上述政府定价范围之外的其他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鉴于目前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尚不具备形成有效竞争的条件,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适用以下规定:
(一)、停车设施已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停车设施所有权人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合同等方式与停车设施委托管理方协议约定。
(二)、停车设施未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凡未依法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程序的,停车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当地社区工作站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协商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三)、住宅与非住宅共用(含城中村)的停车设施内,对住宅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按照上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有关政策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单位:元/辆)
说明: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四种情形免收停车费
1、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以及实施作业的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2、非营利性医院、公办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内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或者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3、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
4、此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设置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并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时减免停车收费。根据规定,停车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 天(起止时间连续累计24小时为1天)、月(连续累计30天为1月)为单位计费。计费单位为 “分钟”、“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停车设施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应设置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附上: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元/天 )
说明:1、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每天(24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15元(小车)、30元(大车)、45元(超大型车)。
2、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按不超过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乘以30天的总价协商确定。
3、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应当允许住宅业主及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按月停放收费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的政府指导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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