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证明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受理时核原件,收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需提供材料,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资料核实不视为受理。
五、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时限及结果
(一)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视为材料不齐,待材料补充后再予受理。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迁户人员,在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对违法生育。(超生) 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管理系统问题名单,自列入问题名单之日起 1 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计划生育证明。
(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办理部门对其他计划生育证明应在受理材料后即时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在管理系统中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管理系统问题名单库,自列入问题名单库之日起 1 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六、计划生育证明撤销
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或所持《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办理部门发现后应撤销计划生育证明,并通知本人及相关部门。
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文件时效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我委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 号)1和《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 号)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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