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和接生前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一)适用人员:
拟到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检查的父母。
(二)户籍人口的办理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流动人口的办理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用全家户口本代替;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
4.生育证,拟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或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办理部门: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拟生育一孩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材料,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六)办事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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