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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婚姻生育审批的条件

[作者:xiaohu]
2012-03-30 11:09

  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所需要件:

  1、本人书面申请;

  2、《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或四份,双方均为初婚或再婚且无子女填两份,曾生育过子女填四份);

  3、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能证明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或收养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内地居民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表复印件等;

  6、医学妊娠诊断证明:

  7、中国内地居民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为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户籍地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

  办理程序:

  1、中国内地居民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村)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中国内地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

  3、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审批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

  4、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当地行政审批大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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