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变更时同)。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20%。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3、验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超过90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4、投资人不得变相设立独资公司,公司最大股东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90%。
5、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公司股东,但必须由其监护人行使其股东权利。但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
6、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目中加注该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期限);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对一般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办理。
7、企业法人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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