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消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消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消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1992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 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消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 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税 费
1. 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 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 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 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元。
2.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作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元,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 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对受让方:
1. 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元。
2.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 元,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元。
3. 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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