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生活频道 > 企业办事 > 破产清算 > 正文

破产清算组职能或权限解析

[作者:xiaoyang]
2013-01-08 16:28

   破产清算组职能或权限是什么?本文为您解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接管破产财产

  (一)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售货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1、破产企业的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证、合同、章程和管理规章等)、档案(业务、行政、人事档案)、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等)。

  2、破产企业的财务、包括财务帐册、银行帐户资料、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

  3、破产企业的财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等(含厂内与厂外、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有形与无形资产)。

  (三)财产估价。清算组在接管后有必要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四)登记造册。在接管、清点和重新评估的基础上,应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对破产财产的现状予以准确记载。

  二、管理破产财产

  (一)财务管理

  1、开展财务审计。由清算组内的会计师或聘请的会计师清理破产企业会计帐册、编制破产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表和债权债务清册),以及从财务角度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

  2、接管银行帐户。由清算组清理破产企业的银行帐户,并设立清算组专用帐户,统一管理破产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

  3、决定日常支出。破产清算期间,本着降低破产成本的原则,清算组应严格控制职工生活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聘用人员报酬、诉讼代理费等必须即时支付的费用。先列破产费用预算,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且在实施中, 元以下由清算组组长负责审批,超 元由组长审核后报经法院许可后由清算组组长负责审批,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二)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对交通通讯工具要集中管理;对易损物应适时维修;对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备要妥善管理,在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外出租;对有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财产可以投保。

  2、流动资产管理。银行存款应集中于清算组设立的专户;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应指派专人保管;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盘点保管,在评估的基础上积极以较在利的价格转让;破产企业的债权应积极组织追收,必要时可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

  3、无形资产的管理。清算组应妥善保管受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权属证明、及时解决遗留的权属纠纷,并在评估基础上尽可能以有利的价格转让。

  4、投资资产的管理。破产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拥有的产权,由清算组接管,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转让,并将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占有一定股份的公司,由清算组通知该公司及有关部门,并接受破产企业在该公司享有的收益,评估后择机转让,并将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

  (三)人员管理

  1、留守人员的管理。⑴协助清算组看护企业财产。⑵协助清算组核对资产和债权债务。⑶协助清算组处理未了事务。⑷随时回答清算组的询问。⑸服从清算组的指挥、调度。⑹留守人员比照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

  2、人事档案管理。清算组应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确定救济和安置对象,报法院备案。

  3、企业职工安置。破产财产优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⑵破产财产优先向社会保险统筹管理部门支付社会保险基金;⑶办理职工待业手续;⑷写出历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报告及意见。

  三、行使破产企业的权利

  (一)追索债权和在外财产

  1、向法院提交应被催告的欠债单位和个人名单(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由法院发出交付财产通知书。

  2、被催告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清算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被催告人提出异议的,清算组若认为不能接受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反驳并附相关证据。

  4、对于被催告人与清算组之间的争议,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清算组应派人出庭应诉。

  (二)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

  (三)审查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至接管破产财产期间企业内,企业有无下列行为:⑴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⑵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⑶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⑷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⑸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

  (四)履行破产财产对外义务

  1、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

  2、向别除权人交付担保物。

  3、承认抵销权人的抵销主张。

  4、支付破产费用。

  四、制订和实施破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在破产财产评估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拍卖或变价方案,然后根据拍卖或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制订分配方案,报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后执行。

  五、列席债权人会议。

  六、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1、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需持有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以及工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注销登记的情况,应告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

  2、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3、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应写明案件由来,清算工作的基本过程,债权债务情况,破产财产情况,当事人参加破产程序情况,发生的争议及解决情况,处理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的情况,对外债务追索和财产追索情况,破产财产拍卖或变价情况,破产财产分配 执行情况。

  4、提交清算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清算组财务收支明细表,说明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费用支出额、分配额、提存额。

  七、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有关工作。

猜你喜欢

编辑推荐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加载中...
没有更多了
X